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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时间:2021-11-08   访问量:1932

为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本市居民的殡葬权益,维护逝者的尊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继续对我市基本殡葬服务实行免费,并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在我市死亡、遗体实行火化的居民和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

(四)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五)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或生态葬(海葬、树葬);

(六)遗体消毒;

(七)骨灰盒(盅)(50元);

(八)包尸袋。

依照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骨灰撒海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并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上述所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总额最高为2030元。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二)《居民死亡殡葬证》;

(三)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

(四)本市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异地火化证明及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

上述第(二)项材料留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经费承担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统一由市财政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每火化一具遗体2030元标准拨付市殡葬管理所。凡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丧事承办人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市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本市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凭异地火化证明及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到市殡仪馆领取费用。


五、监督管理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二)各区(含新区)民政部门应做好宣传,市殡葬管理所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三)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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