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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全文

时间:2022-12-26   访问量:1869

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了规范对殡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现就《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具体裁量基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2)处罚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未产生社会影响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2)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小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大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2)处罚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

(1)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三)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1. 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处罚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

 (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制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销售、制造金额1倍的罚款。

 (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制造、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上,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销售、制造金额2倍的罚款。

 (4)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上,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销售、制造金额3倍的罚款。(四)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处罚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

 (1)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未产生社会影响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3)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社会影响较大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

 (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社会影响恶劣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五)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1. 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2)处罚条款《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裁量基准

(1)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不满一个月,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2)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不满一个月,并且社会影响较小的;或者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并且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三个月以上,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或者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不满三个月,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三个月以上,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6)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将遗体运出本市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擅自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市殡葬管理处或者区、县民政局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产生社会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已开展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每具遗体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每具遗体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处罚条款《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市殡葬管理处或者区、县民政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裁量基准

 (1)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5穴(格)以下,或者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6穴(格)以上、20穴(格)及以下,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21穴(格)以上、50穴(格)以下,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51穴(格)以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同时存在穴(格)数量和社会影响两档违法情形的,适用较重的处罚基准。

(八)墓穴间通道宽度低于零点六米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墓穴间通道宽度大于等于零点五米、低于零点六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墓穴间通道宽度大于等于零点四米、低于零点五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墓穴间通道宽度低于零点四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九)代办非法经营公墓单位的公墓业务

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处罚条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已开展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十)在公益性埋葬地内建墓(坟)树碑

  1. 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产生社会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非初次)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已开展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十一)墓穴购买者转让或者买卖墓穴

  1. 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已开展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十二)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1. 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处罚条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社会影响较大的,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十三)未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殡葬服务专用收据

  1. 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处罚条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所涉金额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所涉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七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十四)将经营性公墓的维护费挪作他用

  1. 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2)处罚条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责令限期追回,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追回维护费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已开展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追回维护费的,责令限期追回,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追回,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对殡葬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充分调查取证,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裁量基准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三、本裁量基准所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本裁量基准所列的殡葬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本裁量基准对上述殡葬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节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裁量基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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